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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金融述职报告,年会述职报告

贷款利率 2023-12-23 20:12:30 117 金融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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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哪年

1、央行网站2020年9月18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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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对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以及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参照适用的机构类型、解释权、生效和废止等内容。

3、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5、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6、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7、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的基础上,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和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实施。

8、二、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9、一是坚持金融监管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三是完善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履职需要,更好地履行新“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四是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要,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五是更好回应基层呼声和社会关切的实际需要,对“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提出要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的期望作出回应。

10、三、《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11、一是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

12、二是人民银行履职依据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结合新“三定”方案提升《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将更有利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13、三是原有规定的适应性问题。原规范性文件实施三年多以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

14、四是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15、四、《办法》主要从哪些方面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16、《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八项权利进行了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的规范。例如,规章新增了受尊重权的内容;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对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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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3、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4、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5、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6、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7、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8、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三、如何做好金融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2018年银行业防风险、强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的大幕已经拉开。

银监会1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通知》要求,一方面,将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以及影子银行作为2018年整治重点,继续推进金融体系内部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基础,加强对股东穿透式监管。另一方面,要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等行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将重点围绕八个方面、22条要点继续开展整治银行业乱象的工作,包括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展业、案件与操作风险、行业廉洁风险等。

在具体操作中,当天与《通知》一起发布的《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指出,公司治理不健全方面,将包括股东与股权、履职与考评、从业资质等三个方面,将严查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乱作为,频繁变更或违规变更股权,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并购活动,或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其他股东利益;主要股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等。

宏观调控政策方面,乱象包括违反信贷政策、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两条要点。具体包括,违规将表内外资金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将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

影子银行方面,包括违规开展同业、理财、表外、合作业务四条要点,要求同业业务不得接受或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不得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2017年,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三三四十”等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下大力气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各级监管机构发现问题5.97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元。同时处罚金额和行政处罚责任人数创历史纪录,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对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银行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金融风险高发多发态势依然复杂严峻,市场乱象生成的深层次原因没有发生根本转变,打赢银行业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的任务仍很艰巨。

这位负责人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的一项常态化重点工作。银监会将落实强监管的政策导向,充分考虑到金融市场的敏感性、脆弱性和外部性,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同时,总的来看,当前金融创新不是过快,而是相对滞后;不是过多过度,而是相对不足。银监会将鼓励银行业发展那些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创新业务,同时,也列出明令禁止的负面清单,对于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伪创新”,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让违法违规者得到应有惩处,让套利者无利可图。

《通知》严格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评估专项治理工作,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2017年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情况报送监管部门。还应该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指出,2017年金融乱象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一些潜在的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治,前期整治成果也需要进一步夯实,因此银监会出台《通知》,继续弥补监管短板,形成强监管长效机制,为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

曾刚分析,2017年“三三四十”专项治理行动,是针对一些突出的风险点重点整治,有轻重缓急之分,而此次出台的“八个方面、22条要点”覆盖面广,是在此前防风险基础上的延续和深入。

《通知》出台对银行会产生什么影响?“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业经营理念是以发展为主,对风险防控和合规经营有所忽视,造成潜在风险积累。”曾刚指出,不断出现“资产荒”“负债荒”,这主要由银行快速扩张规模和利润所驱使,银行的发展理念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实际需求。这种“荒”更多是预期差异带来的心慌,监管强化将逐步打消银行过去不切实际的、过度盲目扩张的预期和倾向。银行逐步适应监管环境,也会树立起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向经营管理、防风险要效益,度过强监管阵痛期,进入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现代银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当前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已经比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银行高管层如何有效发挥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银行系统从业人员素质,包括合规经营理念、风险底线意识等。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业追求规模和效益,而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有所放松,所以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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