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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站制度?农村金融服务站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 2024-01-11 12:50:09 614 金融资讯网

大家好,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站制度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站存在的问题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一条[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第二条〔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第三条〔适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从业基本准则第四条[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第五条[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第六条[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第七条[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第八条[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第九条[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第三章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第十条[熟知业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第十一条[监管规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第十二条[岗位职责]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第十三条[信息保密]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第十四条[利益冲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内幕交易]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第十六条[了解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第十七条[反洗钱]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第十八条[礼貌服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第十九条[公平对待]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第二十条[风险提示]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第二十二条[授信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三条[协助执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第二十四条[礼物收送]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第二十五条[娱乐及便利]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第二十六条[客户投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第四章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第二十七条[尊重同事]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第二十八条[团结合作]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二十九条[互相监督]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第五章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第三十条[忠于职守]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第三十一条〔争议处理〕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第三十二条〔离职交接〕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第三十三条[兼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第三十四条[爱护机构财产]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第三十五条[费用报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第三十六条[电子设备使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媒体采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第三十八条[举报违法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第六章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第三十九条[互相尊重]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第四十条[交流合作]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一条[同业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四十二条[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第七章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第四十三条[接受监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第四十四条[配合现场检查]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五条[配合非现场监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第四十六条[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惩戒措施]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第四十八条[解释机构]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生效日期]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村金融服务站制度?农村金融服务站存在的问题

二、河南省农村党员管理办法

1、“目标式”管理在职党员。重点针对村党组织书记、村“两委”成员、驻村工作队和村干部中的党员,以支部为单位与每名在职党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在职党员的任职承诺、脱贫攻坚等各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根据在职党员民主评议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奖惩,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积极推行乡镇包村领导干部“列席督导”村党组织党内生活制度,督促在职党员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学习,不断强化政治理论武装,及时掌握上级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大局,增强能谋善断的能力,提高工作能力,在全村带头宣传党的声音、带头服务广大群众、带头化解矛盾纠纷、带头移风易俗、带头维护农村稳定。

2、“设岗式”管理无助党员。合理设置岗位,让无职党员“有职”,切实解决农村党员干部人手不足、党员管理难的问题,按照村情和党员队伍实际,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民事纠纷调解、勤劳致富示范、文明新风倡导、党务村务财务监督等18个岗位,通过个人选岗、党员议岗、支部定岗、群众评岗等方式,根据党员特长,将“合适”的人分配到“合适”的岗位,让他们“有责、有位、有为”。将每个岗位的职责、设岗党员姓名、服务承诺、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加强群众对上岗党员的监督,年终对党员履岗情况进行评议、奖惩,调整、交流,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党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带头发展经济、展示才能特长、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为打赢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3、“帮扶式”管理困难党员。积极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结对联系困难党员制度,建立生活困难党员爱心档案。对有劳动能力但缺乏致富门路的党员,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供致富信息、联系帮扶资金、引导外出务工等形式提高发展生产和致富奔康的能力;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党支部、驻村工作队积极协调民政等部门多渠道筹集党员关爱资金,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党员纳入低保范围。在春节、七一、古尔邦节等节日组织专门人员到家中走访慰问,了解情况,解决生活难题,让广大困难党员真正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党员意识、先进意识、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4、“关爱式”管理老年党员。将农村老党员、退休移居辖区的党员纳入老龄型党员进行关爱管理。把村党支部主题党日中“奉献日”活动开到老党员家中,定期不定期主动上门,为老党员排忧解难,耐心做好老党员的思想工作,对村级重大事项,自觉征求老党员意见,引导老党员人老心不老、离岗不离心,发挥余热,做好表率。

5、“服务式”管理流动党员。积极落实《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流动党员台账,详细记录流动党员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实行跟踪管理。开展流动党员“三教育”:行前教育,党员外出前,由党支部派专人进行谈话教育,重点强化党员的遵旨观念和党性意识;经常性教育,每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流动党员,要求他们自觉在“拜城县初心红党建”公众号线上参加学习,并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返乡教育,利用春节、古尔邦节等流动党员返乡时机,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等活动,对流动党员进行集中教育。

三、政府金融办是干什么的

1、金融办即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简称。地方政府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金融办主要有以下职能:

2、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项决定、决议等,督导、检查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3、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短期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和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和稳定。

4、三、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协调、支持和配合上级派驻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监管信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指导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认真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助协调解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需解决的问题。

5、四、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整顿和维护本地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和协调规范、整顿本地金融秩序的有关事务,确保地方金融安全、稳健和规范运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设,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区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本地金融安全。

6、五、负责本地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积极协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跟踪监测本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的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购并、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筛选、培育拟上市企业,指导企业准备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7、六、研究拟定本地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及时提出金融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本地金融、保险、证券系统的业务报表和业务统计工作;指导下级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8、七、承办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关于本次农村金融服务站制度和农村金融服务站存在的问题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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